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院法制辦關于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的要求,近期,環保部發布公告( 2017年 第57號),對截至2017年6月底印發的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經過清理,環保部決定廢止21件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廢止。具體如下:
1.關于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3〕75號,2003年3月20日公布)
2.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環函〔2005〕26號,2005年1月19日公布)
3.關于發布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6年第11號,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關于執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有關要求的通知(國核安函〔2008〕89號,2008年10月24日公布)
5.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擅自從事一般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活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128號,2009年6月4日公布)
6.關于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2009年7月22日公布)
7.關于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16號,2010年8月18日公布)
8.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核安函〔2011〕37號,2011年3月29日公布)
9.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棄機油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11〕87號,2011年4月7日公布)
10.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1117號,2011年9月19日公布)
11.關于加強γ輻照裝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環辦函〔2011〕1150號,2011年9月27日公布)
12.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發〔2011〕148號,2011年12月22日公布)
13.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2號,2013年1月5日公布)
14.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14號,2013年1月24日公布)
15.關于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函〔2013〕667號,2013年6月18日公布)
16.關于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98號,2013年8月28日公布)
17.關于進一步加強造紙和印染行業總量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110號,2013年11月27日公布)
18.關于對醫療污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進行認定的復函(環辦函〔2014〕439號,2014年4月17日公布)
19.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問題的復函(環函〔2014〕126號,2014年7月4日公布)
20.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發〔2015〕56號,2015年4月30日公布)
21.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屬性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573號,2017年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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